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被控私分国资26亿元
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被控私分国资2.6亿元 2018-09-15 23:49 12,112 微信扫一扫复制链接分享其他剑南春乔天明宣判庭审【财新网】(记者 沈凡)2018年9月12-14日,69岁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连续三天坐上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被告席。他被指控向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行贿38万元,并在2003年剑南春改制期间,通过虚列对经销商的应付款、虚列广告费、提前跨期支付广告费等方式,私分国有资产约2.6亿元。乔天明于2015年接受调查(参见财新网《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失联》),2016年由纪委移交到检察院。2017年1月份,乔天明因病被取保候审(参见财新网《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取保候审》)。剑南春是著名酒厂,原为四川省德阳市下属代管县级市绵竹市的国有企业。乔天明1982年进入剑南春酒厂工作,历任酒厂党办副主任、副厂长,剑南春集团总经理,2000年起担任剑南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03年,通过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进行改制,除剑南春品牌的无形资产仍由绵竹市政府持有外,剑南春按国有资产净资产9.293亿元原价转让,以乔天明为首的管理团队成立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剑南春的控制权。改制后,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剑南春集团69.54%股份,其中乔天明间接持有剑南春26%股权。检察机关指控,2006-2012年,乔天明先后送给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及其妻子黄全芳共计38万元。现年63岁的李成云2001年1月-2006年6月担任四川省德阳市委书记长达五年多时间,之后调任四川省国资委主任,2008年1月升任四川省副省长。2011年9月,因涉嫌违纪,李成云的副省长职务被免,之后担任过四川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等虚职。2016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李成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7年5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李成云受贿案,经审理查明:2001-2015年,李成云利用担任中共德阳市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四川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瑞科技有限公司、乔天明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用地、商业竞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黄全芳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6.346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李成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乔天明在侦查阶段中供述,在剑南春改制前,他曾向时任德阳市委书记李成云提出,送2000万股(每股1元)的剑南春股票,希望其支持剑南春管理层收购。李成云则在书面供述中表示,乔天明找到他,要送很大一笔股份,考虑到自己的政治前途,拒绝了,但依然对剑南春改制提供了帮助。李成云表示,他考虑到帮助乔拿到巨额利益,以后自己、家属、朋友有事情,乔天明也会帮忙的。检察机关出示了时任德阳市市长方小方、时任德阳市财政局局长吴忠金、时任绵竹市委书记蒋子林的证言。公诉人指李成云在剑南春改制过程中,向乔提供帮助,违规将改制权下放给了绵竹市委市政府,脱离了德阳市相关部门的监督,促成了乔天明在改制后无偿使用剑南春品牌。检察机关认为,38万元即是乔为感谢李成云对改制的帮助而支付的对价。但乔天明当庭辩称,38万元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如果38万是为了感谢李帮助改制的话,这就是个大笑话(编者注:指给的钱太少了)”。检察机关还指控,2003年剑南春改制评估期间,在乔天明指使下,相关人员采取了伪造合同等方法,将收入记为负债,私分国有资产2.6亿元,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虚列经销商集资补贸款9400多万元,虚列广告支出1.01亿元,提前跨期支付广告约600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相关书证、证言表明,改制清产核资期间,时任审计负责人彭峥嵘发现剑南春集团约有9400万元收入被错误的记为对经销商应付账款,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检察机关查明,这9400余万元原系剑南春为扩建厂房收取的77家经销商集资款,原合同约定,集资款不返还,由剑南春通过降低供货价的方式补偿给经销商,相关合同已经在1993年至1999年期间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指出,乔天明指示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志蓉、审计人员彭峥嵘等想办法,把钱留给新剑南春公司。而周、彭等人采取粘贴、复制等方式,伪造新合同,删除了相关集资不返还条款,将假合同复印件放入审计底稿中,将收入做成了负债。而对于私分广告费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书证、相关人士的证言显示,老国有的剑南春集团为调节平衡年度利润,将部分利润隐匿,虚列为对广告商的欠款。改制审计期间,乔天明指示副总经理杨冬云及周志蓉、彭峥嵘等伪造十余份广告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将约1.01亿元收入变为对广告商的负债。对于上述两项指控,乔天明在庭审中否认自己知情。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在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改制过渡期间(剑南春改制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在乔天明知晓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提前跨期支付给广告公司约6000余万元的广告费用,此费用为老国有剑南春公司支付,收益方则为改制后的剑南春公司,由此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对此项指控,乔天明辩护律师认为,乔天明不主管广告业务,且并无主观恶意,如果客观上确实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通过会计调账方式进行补偿即可,不应认为是犯罪。庭审期间,乔天明辩护律师多次强调,如果乔天明需要承担私分国资的刑事责任的话,主导改制的绵竹市委市政府更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乔天明是主犯的话,剑南春其他高管则是重要共犯,亦应追责。9月14日晚,乐山中院公告称,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