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驳回 “汉台”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驳回 “汉台”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2021-06-26 15:46 12,012 微信扫一扫复制链接分享白酒汉台酒业“汉台”商标最终还是归属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编号为(2020)最高法行申12581号的行政裁定书,驳回了贵州国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汉台”商标纠纷案二审判决的再审申请,这也意味着多年商标争议尘埃落定,“汉台”商标最终还是归属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据了解,第542239号“汉台及图”商标申请于1990年3月10日,核准于1991年2月10日,汉台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贤于2006年4月3日针对该商标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但未获成功。2009年4月10日,贵州国和酒业公司受让取得了该商标,2011年8月9日该商标因到期未续展处于失效状态。贵州国和酒业公司201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第10067252号“汉台”商标(诉争商标),双方就此产生异议,展开了数年的商标争议。2020年6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8)京行终3381号的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州国和酒业公司诉讼请求。然而,贵州国和酒业并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381 号行政判决,以汉台酒业公司伪造事实证据、不能证明“汉台”商标使用时间早于第542239号商标的申请日、汉台酒业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等原因为由,于当年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法行政裁定书显示,国和酒业公司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汉台酒业公司伪造,部分合同签订时间早于企业成立时间。对此,汉台酒业公司提交了相关合同签订主体出具的证明,最高法予以采纳。国和酒业公司还主张汉台酒业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有伪造的嫌疑,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国和酒业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最高法不予支持。最高法认为,本案中,第542239号商标因国和酒业公司未续展被注销,因此,即便国和酒业公司后续就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重新提起注册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授权的商标应为独立存在的标志,和已失效的商标无任何关联,不能视为是已失效商标的延续。加之,国和酒业公司自2009年4月10日受让第542239号商标后并未进行 2001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该商标未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未形成任何应受保护的商誉,第542239号商标因未续展而失效后,国和酒业公司对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故第542239 号商标的注册情况对诉争商标应否获得注册并不产生影响。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综合汉台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自2007年6 月至诉争商标申请之日,“汉台"是汉台酒业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商号,经使用与宣传,已与汉台酒业公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汉台酒业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无不当。